立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肥市东流路100号,邮编:23007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328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311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和产业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推动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和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教育,推动广泛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公平竞争文化氛围,培育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二章    

 

第七条【制度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建立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等协同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第八条【快速审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依法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第九条【预警机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为有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第十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生产、流通、运用、共享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市场主体做好数字产品、数字服务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溯源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实行知识产权溯源保护。

第十二条【检验鉴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检验鉴定能力建设,培育知识产权检验鉴定、商业秘密鉴定等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检验鉴定专业人才培养和检验鉴定机构规范化管理。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技术调查官库,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专家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信用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体系,依法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恶意诉讼等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惩戒。

第十四条【诚信申请】知识产权主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抢注以及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行为

第十五条【长三角一体化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重点品牌保护名录、高价值专利保护名录、优质地标产品保护名录互认机制,实行资源共享、业务合作、执法协作,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逐步建立上海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名录,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违法行为处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网络生态治理,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用知识产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认定,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七条【纠纷快速处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调解、裁决工作机制,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缩短办理周期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建立快速处理通道,实行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刑事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协调配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法院办理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技术专家的意见,发挥技术专家协助司法审判、行政执法等工作技术事实认定的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逐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第十九条【行业自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提高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

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劝阻、惩戒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平台保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投诉处理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展会保护】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可以在展会举办期间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公布纠纷处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纠纷处理规则等信息,并接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学校、企业事单位、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纠纷多元调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建立调解、仲裁对接机制,实行调解与仲裁确认、司法确认融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案件多发区域建立调解、仲裁优先推荐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时选择调解、仲裁等化解纠纷方式。

逐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试点,支持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创造和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基础性专利的挖掘和布局,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交叉前沿研究平台、产业创新转化平台、高等院校以及滨湖科学城等原始创新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

第二十五条【分析评议】逐步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分析与评估,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

第二十六条【专利导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导航制度,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推动专利导航标准化建设,培育、引进高水平专利导航服务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专利导航。

第二十七条【高价值专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建设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规模化应用前景的高价值专利,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拥有核心高价值专利的企业,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品牌战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对驰名商标保护,培育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品牌。

推动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融合。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申请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加强涉农知识产权运用,推广优秀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实施版权创新发展工程,支持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推进文化创意、时尚、软件、影视及融媒体等领域的著作权创造与产业转化

第二十九条【传统领域开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传资源、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与利用。

第三十条【市场化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推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产业发展、金融资本融合。

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发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等在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主体作用。

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以技术经纪人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推动与技术市场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高效便利。

第三十一条【试点示范建设】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和园区建设,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建设,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

第三十二条【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第三十三条【产学研协同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推广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应用,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联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业事单位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专利池,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支持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标准制定,鼓励将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多元转化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专利开放许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技术供给与企业知识产权需求市场化配置,实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制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体系。

逐步设立知识产权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行业前景和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

第三十七条【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合规性承诺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交流合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活动。

 

第四章    

 

第四十条【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

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措施,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创新。

开展行业自查与自律倡议,鼓励开展社会信用承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考核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通报约谈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典型案例发布】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年度行政、司法、仲裁、调解等领域典型案例。

第四十三条【管理指引】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指导,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清单】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等一窗受理和代办服务。

四十五条【法治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际化、规范化的要求,规划、建设创新法律服务区,打造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提供高端法律服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专业培训等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第四十六条【维权援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网络加强维权援助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衔接

建立社会共治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维权援助。

第四十七条【海外知识产权应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管理机制,指导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业务。

落实涉外执法协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调解和查处。

第四十八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落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服务政策;依法将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列入研发费用支出。

第五十条【机构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开展集快速预审、确权、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第五十一条【信息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体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实行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共享,免费为创新主体提供证据保全、确权存证、维权应用、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人才培养】、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将知识产权特定人才类别纳入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建立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分类人才评定;建立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符合条件的鼓励申报合肥市重点人才项目。

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逐步设立院士等高端人才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课程,鼓励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创新主体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五十三条【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实施时间】条例自        日起施行。

 

更多>> 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