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合肥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自2025125日至21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社会建设处。

 

    传真:0551-63537234   邮箱:hfrdsjw@126.com

 

                           合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5124


合肥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指的是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依托,综合运用各类资源、信息化技术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城乡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应当做好设置网格、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规范、加强队伍建设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网格类型】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路街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行政村、村民小组、自然村或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为基本单元,按照一定户数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管理区域为单元,按照一定规模划分的网格。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网格划分和调整】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划分和调整的具体办法,逐步将各部门设在基层的多种网格合并为一个网格。

第八条网格机构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

第九条网格员及职责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网格长负责并统筹协调本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做好信息收集、隐患排查、矛盾调解、走访服务、应急处置、平安宣传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处理网格内日常事务。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条网格员选用  网格长一般由村、社区干部担任。

专职网格员可以从社区工作者中选聘、转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用,并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统一管理。

兼职网格员可以从老党员、老干部、居民、法律援助人员、人民调解员、楼栋长、物业人员和其他志愿者中选聘。

第十一条【禁止事项】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履职规范】  网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佩戴全市统一的工作标识。

第十三条【网格信息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设立公示牌、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监督电话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

网格有关信息调整,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制  网格员可以组建网格化服务管理团队,建立从社区到网格、从网格到楼栋、从楼栋到单元以及更小层级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和服务管理网络,实行组团式、专业化、联动式服务管理。

 

第三章 管理事项和社会共治

 

第十五条【事项清单制定】  市、县(市)区网格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对需要调整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由市、县(市)区网格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非网格事项】  网格员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第十七条【办理机制】  市网格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格事件分级分类办理机制,制定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事件上报、任务交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等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办理流程】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及时反馈。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相关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者转办;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协调解决。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归集、回流、开发、利用,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平台应当与同级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与有关部门实行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数据安全】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数据资源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应急机制】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格应急管理机制。

网格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格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社会共治  鼓励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引导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定期进网格,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矛盾化解、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制度】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队伍建设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格员选用退出、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对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综合能力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专职网格员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专职网格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网格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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