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肥市东流路100号,邮编:23007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9月22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经理人的培育发展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为目的,从事科技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立投入保障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制定年度培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的培育、评价、激励和服务管理机制,增强技术经理人道德、法律意识,规范技术经理人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培育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体系,分层分类培养技术经理人,提升技术经理人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第六条【培育基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鼓励争创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应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建设培养实践基地,依托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搭建实训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经理人学历教育,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建立联合培育、定向培育机制。
第七条【培育对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从业人员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
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
第八条【师资库】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遴选精通技术、市场、产业、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专家库。
第九条【人才引进】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围绕重点产业引进全职技术经理人和兼具科学家、企业家身份的复合型人才、天使投资人等高层次技术经理人。
第十条【人才库】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对技术经理人进行备案管理,制定备案标准,根据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从业经历、服务业绩等实行分类分级备案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技术经理人组织】 支持成立技术经理人行业协会,建立服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为技术经理人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职业场景】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技术经理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对接联络机制,构建协同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生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项目全程管理机制,由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项目选题研究、应用转化等关键环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转化活动】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开展成果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要素匹配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五条【应用场景】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场景对接机制,为技术经理人提供场景能力清单和场景机会清单,组织技术经理人开展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提高场景适配成功率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十六条【科技金融】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合作机制,拓宽基金、贷款、担保等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平台建设】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技术经理人服务平台,为技术经理人提供项目对接、专业培训、信息共享等服务。
第十八条【交易执行】 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及时提供给当事人各方,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跨区域合作】 探索建立跨区域技术经理人联合培育和互认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第二十条【激励政策】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对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经理人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按照规定给予激励。
第二十一条【人才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政策保障范围,按照规定在安居、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收益分配】 支持技术经理人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支持探索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收益方式。
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技术经理人评价服务工作,支持技术经理人依法参加专业职称评定和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