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合肥市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肥市东流路100号,邮编:23007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926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94

 

 

合肥市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快场景培育开放,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场景的培育开放、应用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遵循创新引领、改革推动、因地制宜、安全有序、系统推进、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场景创新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场景创新联席会议制度,谋划全市场景布局,统筹重大场景项目资源,审定市级重大场景方向、政策和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等,通报场景建设进展情况,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改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类场景开放,推进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场景培育和开放、要素创新配置,强化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供给;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场景资源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建设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扩大生产、工作、生活场景供给,促进场景项目化、清单化;

(三)围绕国家布局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统筹场景布局与应用推广,结合前沿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需求,促进新场景发布、应用、反馈、优化良性循环。

第七条【科技部门职责】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推动技术创新成果与场景应用需求对接,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应用推广,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前沿技术突破及其成果转化引领驱动重大场景的培育和开放;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形成需求牵引、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的快速迭代创新机制;

(三)引导科技企业加大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联合产学研用优势力量、高效推动新技术转化为市场认可的新产品,形成新产业。

第八条【工信部门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开放制造业等转型升级应用场景,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应用推广,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工业企业场景创新、开放共享、供需对接,开发一批潜力大、效益强、价值高的新场景;

(二)加快推进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场景的培育;

(三)以场景应用牵引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九条【国资部门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国有企业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国有企业强化高价值场景供给,拓宽场景开放广度和深度,提升场景应用保障能力。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数据资源、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点工程建设、投资促进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场景培育开放和应用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建立政府统筹、市场推进、平台运营、多元参与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全域场景创新。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场景挖掘、策划、发布、对接、落地、推广等全流程场景促进服务工作,形成高效协同的场景创新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制度创新】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场景工作专项措施,建立城市场景创新顶层框架,围绕产品与场景的供需匹配,推进全领域、全市域、全流程场景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场景开放、供需对接、推荐试用、测试验证、应用采购,支撑场景创新工作高效实施。

第十三条【三张清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各类主体征集应用需求,发布场景需求清单,挖掘社会治理、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领域现实诉求,推动应用诉求转化为场景需求。

围绕科技型企业征集技术优势、创新成果,发布场景能力清单,培育新场景解决方案,推动技术转化为场景能力。

围绕已有成熟落地应用、形成较好成效且可以快速进行复制推广的场景,总结经验做法,发布典型案例清单。

第十四条【场景对接】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产业、分主题开展场景对接活动,通过搭建线上场景发布平台,线下开展深度赋能服务,推动场景供需匹配。

第十五条【标杆示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行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建设一批标杆示范场景。

第十六条【新领域新赛道场景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全空间无人体系、生物技术,聚焦量子科技、聚变能源、深空探测等新领域新赛道,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重点培育基础科研验证、技术中试迭代、跨学科技术融合等创新场景,赋能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第十七条【产业升级场景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制造业、交通运输、智慧物流、现代农业领域,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业态应用场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十八条【行业领域场景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应急管理、矿山安全、智慧水利、施工安全、林业领域,建设一批行业领域应用场景,赋能行业提质升级与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社会治理场景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政务服务、智慧城市、乡村建设领域,建设一批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综合性应用场景,赋能城市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条【民生领域场景培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托育、文化和旅游、跨界融合消费领域,建设一批民生领域应用场景,赋能智慧民生城市建设。

第二十一条【场景开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场景开放力度,加强跨产业、跨领域、跨区域协作,开放综合性特色场景,实行场景开放共享。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开放有关业务场景,吸引民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与场景建设。

鼓励民营企业开放产业场景,建立面向创新主体的场景测试验证创新环境,推动供需对接、技术迭代与产品示范应用。

开放应用场景,不得在地域、业绩、规模、企业性质等方面违规设置限制条件。

第二十二条【解决方案】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场景需求,征集解决方案,将其纳入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推广目录,并根据方案应用成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推荐试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业态的首试首用,支持其拓展应用场景。

第二十四条【测试验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平台、柔性制造工厂等场景测试验证载体建设,建立场景测试验证公共服务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测试验证活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应用采购】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场景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依法采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

支持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领域,凝练场景需求,针对性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创新场景规模化落地。

第二十六条【数据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依法为应用场景创新提供数据服务。

鼓励企业加强数据资源在场景中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场景创新开发信贷产品、保险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人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创新场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场景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服务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场景服务中介机构发展。

第三十条【创新激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场景创新工作激励机制,对场景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场景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风险,防范监管漏洞,推动场景安全有序发展。

第三十二条【制度验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场景在验证制度政策、管理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在特定场景下开展监管压力测试。通过场景培育和开放与检验验证,支持提升制度设计水平。

第三十三条【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城市、国际等场景合作机制,促进创新要素流动,营造开放多元、协同共生的场景创新生态。

第三十四条【促进推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杆示范场景遴选标准,定期遴选发布标杆示范场景、场景创新示范区,推广复制典型经验。支持建设线上线下场景展示交流载体,多渠道开展宣传推介,集聚创新资源,提升本市场景创新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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