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 1 号( 类 号)
案由: 关于制定《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的议案
领衔代表姓名: 高 君 代表证号码: 328
领衔代表所在代表团: 瑶海 附议代表共 11 名
领衔代表通信地址: 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领衔代表联系电话: 18156509977 邮政编码:
议案全文(A4纸打印附后)
附注:原件请用钢笔填写,内容要详细,字迹要清楚;
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
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签名附页
标题:关于制定《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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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已认真审阅了解议案内容,同意联名附议共同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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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
代表团 |
通 信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
刘宗其 |
瑶海区 |
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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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6925897 |
徐玉发 |
瑶海区 |
中建四局六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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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1830958 |
吴晓东 |
瑶海区 |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13605695525 |
姚登攀 |
瑶海区 |
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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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6001058 |
忽伟平 |
瑶海区 |
合肥市第四十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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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742272 |
朱家芳 |
瑶海区 |
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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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151160 |
于宝剑 |
瑶海区 |
合肥统旭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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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6803333 |
朱硕阳 |
瑶海区 |
安徽双马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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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5196549 |
凤良万 |
瑶海区 |
安徽省万盛果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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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512898 |
胡红琼 |
瑶海区 |
瑶海区胜利路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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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6135669 |
夏未平 |
庐阳区 |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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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5513104 |
说 明 |
除代表签名文本外,需同时提供打印文本 |
关于制定《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议案
一、案由
合肥市地铁一号线于2016年12月26日正式开通运营,地铁二号线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开通运营,两条运营线路总长52.38千米,日均客流量46.7万人次,日最高客流量61.1万人次,极大地便捷了城市生活,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合肥市计划2020年前开通运营地铁线路5条,总里程约170公里。远期规划拟定地铁线路15条、有轨电车或单轨线路3条,总里程约676.5公里,整体建成后合肥市的轨道交通产业将更加庞大,管理更加复杂。
虽然合肥市轨道交通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相对于国内其他一、二线城市仍相对落后,规模小、产业结构单一,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目前全国43个已建或在建地铁城市中,绝大多数城市已出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监测、商业开发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而目前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仅有《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一部政府规章,并且现有规章相对其他地铁城市的法律法规还不系统、全面,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因此,尽快制定出台《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进一步推进合肥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提高合肥市法制化进程。
二、案据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项投资大、影响远,足以引导城市未来长期发展走向的重大项目,其作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不仅仅涉及到城市规划、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问题,而且涉及到城市定位、城市布局和城市发展战略问题,其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严肃性都远大于其它的基础设施。通过轨道交通的专门立法来规范轨道交通的相关问题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体现。
从国内其他地铁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来看,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不仅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更涵盖了一座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营、安全维护、商业开发等多个方面,有效地为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有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一是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权。从法律层面明确划定各职能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职责,明确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职能交叉和职能重复,避免现有的多头管理体制,使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策的支持。
二是确立了城市轨道沿线土地开发的优先权及开发模式。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开发和运营中,政府不应当仅仅充当主要投资人的角色,更应当作为政策制定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有效供给。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在轨道交通立法中已经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的优先权与开发模式有了明确规定,其中,《武汉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捆绑式开发明确写进立法中:“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南京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南京市财政局专门设立“轨道基金”,并负责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并由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的融资和市场化运作,并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轨道基金的来源;深圳市轨道交通立法(征求意见稿)借鉴香港的“地铁+物业”模式,有限度的利用轨道交通大建设的契机,综合开发利用车辆段等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或借地铁车站的良好通达条件在地下发展商业空间。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的资本形式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吸引了民营资本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是解决了轨道交通土地利用的法律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必须依附于土地的地表、地下或地上空间,虽然《物权法》确立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急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管理活动,将《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细化落实,为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三、方案
制定《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并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的原则,将合肥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整个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体系内,以轨道交通的建设为契机和方法,促进我市经济增长与城市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完善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在保障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依法管理、依法建设的前提下,积极优化职能部门职权,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职能重复,为合肥市城市国道交通建设提供便利。
3、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合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沿线土地开发模式和办法,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引入“轨道+物业”开发模式,加快合肥市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系统建设,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4、明确轨道交通管理企业的职责与权力,可依据《行政处罚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授权执法,保障合肥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的稳定和安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