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王兴梅、宣丽玲提出辞去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
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兴梅、宣丽玲的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