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0月28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房产局局长 陈传东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中央和省市加强基层治理决策部署的需要。2017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要加强物业管理,加强党建引领,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断创新。
(二)制定《条例》是细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近年来,《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制定《条例》是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的需要。当前,物业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组建率低;二是部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不高,履职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三是公共收益收支管理不规范,侵占公共收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四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繁琐,紧急情况下难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五是物业矛盾纠纷多,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一些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等等。为从制度层面解决物业管理现实难题,需要制定《条例》,推动物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
二、立法过程
《条例》已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市房产局承担《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组织起草了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分别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立法协商,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社科院、安大法学院等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10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形成《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三、主要内容
本次立法坚持“不重复、有特色”的思路,对上位法有规定的不再重复,立足我市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对党建引领小区治理、业委会换届、业委会成员资格审核、公共收益共管账户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等作出创新性规定。
(一)突出党建引领,破解基层组织“介入难”。根据国家、省有关红色物业的建设要求,草案明确物业管理活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委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物业企业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推动社区党组织委员及居(村)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推动符合条件的业委会成员成为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第一、三、四、十二条)
(二)细化业委会组建换届规定,破解业委会“成立难”。针对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等问题,草案规定:一是细化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程序。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但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二是明确业委会换届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业委会任期届满前,指导成立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业委会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建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三是建立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社区和监察、公安、物业管理等部门,审核业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四是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委会职责。(第八、十、十二、十九条)
(三)规范物业企业选聘运行,破解物业企业“履职难”。针对物业企业选聘不规范、不履行约定职责等问题,草案规定:一是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确需更换物业企业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业主大会成立后选聘物业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二是物业企业要做好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物业承接查验、服务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三是物业企业不得有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无权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以及干扰业委会选举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四)建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制度,破解公共收益“规范难”。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案进一步明确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围,并建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企业和居(村)委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与居(村)委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由居(村)委会对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范围、额度等进行监督。(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五)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破解维修资金“使用难”。为解决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难的问题,草案简化、细化紧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发生屋面、外墙体渗漏等八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的,由业委会或物业企业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在住宅小区公告后,报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申请使用。(第四十条)
(六)健全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破解物业纠纷“化解难”。一是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调处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二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召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矛盾纠纷,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处理。三是各级政府及居(村)委会应当建立四级调解机制,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利用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等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第五、四十五、四十六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设定。针对调研起草过程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物业企业存在降低服务标准、增加收费内容、违法催缴物业费等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抛物、擅自改变建筑(设施)结构或用途、损坏绿化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妨碍消防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要求加强管理、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研究论证,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对部门职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费收费标准及催缴等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