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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合肥人大:2025-01-03 11:26稿源: 合肥人大

 

关于《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4827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国家出台《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推动产业发展。安徽省、合肥市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首位产业”,今年7月,我市成功申报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需要在实际道路交通中开展更大范围、更多场景的测试示范。我市在省内率先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开放测试道路里程1096公里,测试应用智能网联汽车36辆、功能型无人车210辆。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护航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商业应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车城融合发展、促进安全运行的需要。我市开展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建设、组织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有效探索了车城融合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不足、功能型无人车适用规则不明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智慧城市治理和社会交通安全水平。

二、立法过程

本次立法工作得到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242月,成立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双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小组,具体负责立法调研、起草等工作。

根据立法方案安排,市工信局负责法规起草工作。3月,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汇编立法参考资料,完成《条例》初稿。4月,征求行业协会、整车企业、道路测试主体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5月,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同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初步审查,形成《条例(送审稿)》。7月,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并组织专家研讨,形成《条例(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89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三十四条,包括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及附则

关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一是实施全域开放。全市道路可以面向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开放,可在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领域探索应用二是明晰申请确认流程。相关主体在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并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可上路行驶。三是支持异地认可和规模化应用。对外地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本市予以认可,无需重复测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关于使用管理一是强调上路标识和车辆操作要求。按规定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等。车辆运行数据需实时上传本市管理服务平台等。二是规范载人载物活动、落实数据安全规定。示范应用中可按规定搭载人员货物相关主体应加强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三是明晰维护检验责任。加强车辆远程动态监管,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关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一是加强规划。逐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实现联通。二是推进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纳入新改扩建道路建设工程的,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三是做好维保。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接入本市管理服务平台。(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一是明确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不配备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处理。二是明确交通事故处置举措。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报告相关部门。三是明确责任认定相关依据。智能网联汽车及平台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依法作为依据(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条例(草案)》还对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本市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功能型无人车上路通行及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四、亮点特色

一是营造了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前期,综合道路设施、交通流量、历史事故等信息,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开展了全市公开道路(近5000公里)分级评估工作,支持测试应用企业匹配测试道路资源,条例提出市区全域道路开放,也是全国省会城市首个,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巩固我市在汽车行业的战略地位。

二是明确了促进与管理的系统举措。条例系统规范了相关活动的申请、审核、上路流程,并注重增强可操作性,提出对异地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进行认可,在肥无需开展相同功能测试等举措,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规定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原则、相关活动终止的条件等,进一步保障了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

三是保障了汽车产业的转型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处于技术快速演进、规模化应用发展的关键时期,催生出大量新业态、新模式,条例以测试、应用活动为切口,引导车辆生产企业提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支持企业开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车、城市物流等多场景应用,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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