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履职重点 > 立法工作

关于《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合肥人大:2025-01-03 11:27稿源: 合肥人大

 

关于《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1025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瞿晓陆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25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六条增加功能型无人车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可以简化有关测试流程和项目”修改为“应当简化有关测试流程和项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应当明确功能型无人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概念。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对功能型无人车进行定义超出地方立法权限。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