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履职重点 > 立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合肥人大:2025-05-28 15:34稿源: 合肥人大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7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水务局局长  李劲松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

《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新修订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对城市供水提出了一些新要求;2024年,我市启动水务一体化改革工作,目前,涉水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市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由城乡建设部门调整为水务部门,各县(市)区一体化改革正在推进。为确保《条例》与上位法衔接一致,及时固化改革成果,为水务一体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需要修改相关条款。

二、修改过程

《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类立法项目,在市人大指导、市司法局的支持下,我局于2024年10月组织开展《条例》调研起草工作,2024年底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先后征求城市建设、自然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意见,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并就《条例》内容多次与市司法局协商修改。

为提高《条例》修改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专题听取《条例》修改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集体讨论,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再次对《条例》修改完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条例》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随后我局配合市人大向省人大汇报修改情况并完善修改稿草案。鉴于此次修改幅度较小,拟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进行。

4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最终形成《修改〈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此次修改二十七条,删除一条,增加一条。修改主要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调整、信息化建设管理、再生水规范利用等内容。

一是调整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水务一体化改革情况,草案明确本市城市供水、用水以及其相关监管活动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法律责任实施部门等涉及主管部门的条款一并予以修改(第五、十五、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四十四、五十二至五十六条)。

二是增加新科技应用和信息化管理要求。鼓励在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城市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逐步接入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三、五十条)。

三是规范再生水利用。依据修改后的《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对再生水利用提出刚性要求,规定市政、园林、环卫、施工、洗车等用水,应当采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第三十八条)。

四是对水表计量争议处理、水费催交、二次供水收费等内容进行修改,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第三十二、三十五、四十条)。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