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0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张 骏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要求各地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今年2月,国家林草局在年度首场新闻发布会上鼓励各地开展地方立法,完善古树名木保护配套制度,落实落细保护管理措施。
(二)制定条例是细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今年1月,国务院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强化分级管理,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移植、采伐、文化传承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制定条例是推动古树名木高质量保护的需要。我市现有古树名木2710株,其中:名木12株,一级古树10株,二级古树55株,三级古树2633株,古树名木资源较为丰富,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形成了“全面普查、定期巡查、专家会诊、科学修复、智慧管理”的体系,积累了一些有效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固化提升。同时,还存在保护措施不力、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亟需强化立法保护。
二、立法过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2024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与市林业园林局赴庐江县、巢湖市开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讨论会,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4月,市林业园林局征求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意见,并同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5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至市政府。市司法局进一步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以及“法治合肥”微信公众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论证,会同市林业园林局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6月16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6月1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8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八条,为小切口立法,不设章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普查与认定、保护与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细化上位规定。《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实际对《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部分条款作出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资源普查和建档的具体要求。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补充调查;建立并动态更新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及禁止性行为。根据《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划定古树名木、古树群保护范围,明确禁止行为。三是明确古树名木巡查频次及异常情况处置。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分布区域、极端天气情况等确定了不同的巡查频次,并要求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四是明确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责任。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养护,并依法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协议及技术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第七、十、十一、十四条)
(二)聚焦保护难题。围绕古树名木保护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普查、养护、复壮、宣传等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古树名木的修复保护,给予古树名木认捐、认养人一定期限的署名权。二是强化保护设施。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标志;根据需要设置防护围栏、避雷装置、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监测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三是强化项目避让。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并将保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五、九、十三、十五条)
(三)发挥补充功能。在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2009年出台的《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基础上,我们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探索功能,对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作出全面可操作的规定,明确概念定义、认定鉴定责任部门、养护责任主体、保护范围、巡查频次、项目避让、移植审批等内容,为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提供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八、十至十四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职责分工、分级保护、养护补助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