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8月27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瞿晓陆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6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五条第五款增加“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统一“日常养护责任人”的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环境整治”属于专业养护的具体内容,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四、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署名权”的表述是著作权的专属内容,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对《修改稿》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