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高技能人才发展政策,强化资金保障,研究解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升格成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载体建设,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各层次贯通培养,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全市科技创新资源,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畅通职业学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推动工匠学院、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阵地建设,培育高技能人才。
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产业学院等产教联合体,围绕重点产业优化专业设置,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选聘企业高技能人才、竞赛优胜选手等兼任实训导师、产业兼职教师。
四、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机制,构建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和股权激励等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在工资分配上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五、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落实国家规定的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建立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评价过程和评价质量监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双向比照认定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以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技能人才,可以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竞赛,对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荣誉证书。
加强长三角区域技能交流合作,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申办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世界、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对在比赛中获得奖项的选手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按照规定落实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本市高层次人才、重点人才计划和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参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选。
八、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培训项目、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就业需求、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为高技能人才提供就业和职业发展等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九、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