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梯度培育、精准服务的原则,聚焦工业“六基”、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网络强国建设等领域,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以及量子信息、聚变能源和氢能、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完善发展促进机制,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支持,健全保障体系。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强化企业梯度培育、要素资源保障、发展环境优化,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生态。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分层分类建立培育体系,强化精准培育,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争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聚焦细分领域持续创新,聚力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专注产业链关键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扩大主营业务规模,提高细分市场占有率。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入,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创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争创“数字领航”企业。
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贯标服务、经营管理诊断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家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六、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中小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家等标准制定,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品牌发展战略,创建自主品牌,加强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提升品牌管理运作能力。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参与建设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研发。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合肥科创大脑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推进解决中小企业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许可专利等技术成果。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设立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基金,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提供精准便利的融资服务。
加强上市培育辅导,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各级重点人才计划(项目),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
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合作机制,培养技术人才。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推动应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开展“链聚庐州”等活动,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场对接。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徽派企业国际经贸合作联盟、市制造业走出去联盟等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
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务区建设,支持专业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商事代理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依法保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十二、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