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履职重点 > 立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合肥人大:2026-04-08 15:27稿源: 合肥人大

 

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51028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成军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对建筑垃圾治理作出新规定,要求各地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细化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0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立“建筑垃圾”专章,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及全过程管理制度、推进源头减量、推动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条例》。

(三)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需要。2017年,我市出台《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实施监管。但随着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建筑垃圾治理问题尤显突出。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是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对建筑垃圾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二、立法过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论证,通过公平竞争等专项审查。市司法局依法进行立法审查,会同市城市管理局修改完善文稿,形成了《条例(草案)》。10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同意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49条,构建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

(一)完善职责分工与监管体系。一是明确政府主导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界定部门监管责任。城管部门统筹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构建联合监管体系。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压实监管责任。(第四、五、三十二条)

(二)落实源头减量目标。一是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将减量化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二是压实减量责任。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减量措施作出规定。三是实行产生核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运、处置建筑垃圾。四是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将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作为必要配套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义务;规定装修垃圾产生者定点投放等义务。(第八至十六条)

(三)规范运输和利用处置管理。一是实行核准制度。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二是强化规划建设。市、县(市)区政府科学规划处理场所选址布局,并将其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三是规范经营行为。运输单位落实使用核定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等规定;利用处置单位履行接收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落实环保及安全生产等义务。四是推进资源化利用。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运用、新技术研发等层面作出支持性规定。(第十九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七、二十九至三十一条)

(四)严格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回应行业管理急迫需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指出多省市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我市也存在私拉乱倒、违规处置等乱象,加大此类问题打击力度刻不容缓。今年7月市城管、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人实施治安拘留,取得了较好成效。本次立法从制度层面完善处罚依据,为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立足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赋予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发挥地方立法补充性功能,对上位法未作出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设定法律责任,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法律、行业专家、基层管理单位及公众代表等各层面意见建议,确保责任设定合法、程序正当。三是借鉴先发地区立法经验。近年来,上海、杭州、宁波等地先后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法规,部分城市坚持“严管重罚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禁止性行为行政处罚全覆盖”的思路设置罚则。我们在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罚则规定,如参考上海、宁波,在第四十一条设置施工单位相关处罚;参考上海、杭州、无锡,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设置装修垃圾相关处罚;参考上海,在第四十四条设置运输单位相关处罚;参考杭州、宁波,在第四十五条设置处置单位相关处罚;参考广东、杭州,在第四十六条设置电子联单相关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