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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的说明

合肥人大:2026-10-13 17:24稿源: 合肥人大

 

 

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6年4月23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机制,提出要“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立法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各地破解城市发展困局的普遍做法。2021年3月,深圳市率先立法以来,我国多个城市积极推动城市更新立法工作,目前北京、上海、苏州、武汉、马鞍山等城市已颁布城市更新条例。同时,南京、杭州、宁波、西安等城市均已启动城市更新立法工作。

(三)制定《条例》是我市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市城市发展正进入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新阶段,城市更新工作在体制机制、实施流程、土地规划和资金保障等方面还存在难点堵点,现有政策规定难以全盘破解,有必要出台条例,为我市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过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2025年12月,市城乡建设局组织34家重点企业、金融机构、县区、市直部门召开政策研讨会,并首次书面征求市直部门与县区修改意见,对文稿修改完善。2026年1月,组织市司法、资规、财政等部门赴武汉、济南、苏州等3市开展城市更新立法调研,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四次研讨会,逐条指导条例文稿修改。2月,再次书面征求市直部门与县区意见,并同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至市政府,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市司法局进一步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法治合肥”微信公众号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论证,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4月10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4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99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设立了总则、规划与计划、组织与实施、保障措施、科技创新、水系管控与治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共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规划计划引领。一是建立城市体检制度。定期开展城市体检工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由“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组成的规划实施体系,明确编制主体、编制程序以及与法定规划的衔接和调整机制。三是建立更新项目生成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是城市更新项目的主要来源,并为物业权利人自主申报更新项目打通路径。依据城市更新项目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高效统筹项目推进。(第八至十二、二十一条)

(二)明确项目实施路径。一是立足合肥特色,兼顾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对合肥市城市更新活动提出基本要求,明确了片区化、系统化推进,智慧化、精细化治理等技术路径,以及支持科技创新、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重点。二是强化城市更新实施过程管理,对统筹主体遴选、统筹主体职责、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推进项目实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三至十七条)

(三)制定多维度保障措施。一是落实国家层面最新支持政策,从强化土地保障、规划保障、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针对土地混合利用、零星地块、过渡期政策、优化容积率、规划许可豁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消防安全保障等多个长期以来的痛点、堵点提出具体支持性政策。二是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强化信贷支持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并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费优惠政策。(第十八、二十二至三十六条)

(四)立足城市特色,设立“科技创新”和“水系管控与治理”专章。一是促进科创产业发展。加强科创空间载体建设,建立科创楼宇、科创街区的空间体系;推广运用数字技术以及先进科技成果,支持新技术、新材料研发与转化应用。二是在水系管控与治理方面,针对城市水系空间管控、城市活水系统构建、排水防涝与管网建设等制定政策和要求。(第三十七至四十三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智力支持、公众参与、历史文化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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