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暂行办法
(2015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负责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本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是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人大代表应在任期内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各选举单位每年有计划地安排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进行述职。
第四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
第五条 代表述职的内容
重点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
(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闭会期间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培训、代表小组活动等情况;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五)发挥代表作用、做好本职工作的简要情况;
(六)学习政治理论与履行职责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情况;
(七)执行代表职务方面存在的不足、改进措施以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六条 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向代表小组述职。每位人大代表每年应向所在代表小组口头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
(二)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每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
第七条 代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的程序
(一)确定述职代表。述职人选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提出,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备案。市提名下派选举的代表的述职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选举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向述职代表发出述职通知书。
(二)提交述职报告。述职代表要根据人大代表的职责要求,走访原选举单位,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好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对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在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十日前,述职代表应当将述职报告送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的五日前,代表将述职报告提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
(三)收集履职情况。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做好代表小组代表履职情况的登记工作。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指导代表小组活动,汇总代表履职情况。
(四)形成审议意见。召开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听取代表履职情况的报告,形成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反馈代表。
第八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代表述职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未按要求完成述职的人大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予以通报。其中,市提名下派选举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
第九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就贯彻落实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驻肥部队市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由合肥警备区政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