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办法
(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接受辞职,撤销职务,任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任免工作机构)承担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前审查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人事任免案、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以及人事任免呈报表等,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送达任免工作机构。
第六条 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任免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提请机关予以修正补充。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采用笔试或机试方式。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请任命,考试结果由任免工作机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并书面反馈提请机关。
第八条 主任会议听取提请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并听取任免工作机构初审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提请报告,说明任免理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报告、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报告、说明。
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应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派出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的人事任命事项时,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作供职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签署并颁发。
任命书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会后由提请机关代为颁发。
第十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颁发任命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取任命书后,应当作表态发言并向宪法宣誓。
第三章 任后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总体要求是:依据宪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加强对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督办议案建议等工作,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如发现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或所在单位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适时听取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办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应进行整改,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届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一次。
第二十条 任免工作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在征求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履职情况人员名单和报告时间,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任免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通知有关人员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任免工作机构初审,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任免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报告履职情况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在市人大网站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内部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了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会后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向主任会议汇报后,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报告履职情况后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