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定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勤勉尽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驻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务委员会工作。不驻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务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
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任职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向会议作出书面说明;4次以上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除特殊原因外,建议辞去委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每年度最后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佩戴国徽。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七个法定工作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驻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当按照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驻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具体时间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做到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一个代表小组和若干名基层代表,其他组成人员集中走访若干名基层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