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黄维群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9月4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黄维群提出辞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黄维群的辞职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