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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建筑垃圾“精细化”管理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合肥人大:2026-04-27 15:39稿源: 合肥人大

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事关城市美好未来,事关群众幸福生活。为适应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从法治层面破解城乡建筑垃圾处置难题、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

2025年12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构建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不仅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期盼,更有力提升了城市治理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

立法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2017年,合肥市出台《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实施监管。随着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垃圾治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和保障。

“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是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对建筑垃圾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从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到处置单位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行为,惩治违规,加强管理,为实现城市管理从粗放到精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控转变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回应社会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期盼。

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扎实开展立法调研。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深入研究中央和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文件及省、市具体规定,学习借鉴上海、杭州等地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修改和完善,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建议增加体现合肥特色的内容,提升法规针对性、有效性。”“法律责任应当明确应罚尽罚原则,突出导向。”……在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发言,积极建言献策,确保立法质量。

条例经过一审、二审,充分吸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更加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为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实现全链条规范管理

条例共7章39条,构建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

在建筑垃圾产生上,条例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如何压实各方主体的减量责任?条例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减量措施作出规定。例如,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分类利用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落实。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申请核准的有关材料,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运、处置建筑垃圾。

在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上,条例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例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装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规定的堆放场所,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装修垃圾产生者承担。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

在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和利用处置管理上,条例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条例对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运输单位落实使用核定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等规定,利用处置单位履行接收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落实环保及安全生产等义务。

条例强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管理设施和场所的规划建设,市、县(市)区政府科学规划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布局,并将其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激励措施,依法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严格设定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联合监管体系,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压实监管责任。条例规定,上述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具备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在线监管、查询服务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理进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机制,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电子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私拉乱倒、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乱象时有发生,加大此类问题打击力度迫在眉睫。条例设定了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完善处罚依据,为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装修垃圾的监管,条例也明确了责任人和产生者的责任。

小区物业等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及时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法规有效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加强条例宣传解读,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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