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24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盛 开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国家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先后多次印发停车方面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推动制定地方性停车管理法规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二)促进规范管理的需要。目前,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执行的是2017年实施的《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191号)(以下简称《办法》),随着城市发展、政府机构改革,该《办法》在职能划分、管理体制、执法监管等方面,与当前停车场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三)缓解停车难题的需要。当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中心城区及老旧小区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公共停车泊位结构不合理。为助力缓解我市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通过立法制定《条例》意义重大。
(四)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随着新能源车辆普及、智慧停车发展、共享停车推广,停车场管理面临充电设施监管不到位、信息数据接入不深入、共享停车意识欠缺等新的矛盾。为有效应对停车场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过程
《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类立法项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市城管局组织开展《条例》调研起草工作,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后,向市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以及“法治合肥”、“合肥发布”等微信公众号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文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10月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同意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51条,突出建管并重的理念,全面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一)科学划分停车场种类。目前,我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管;专用停车场中住宅小区停车场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专用停车场由管理单位管理;路内停车位由公安机关管理。《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停车场管理实际,并参考成都等立法先发城市停车场划分情况,将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公共、临时、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二、五十条)。
(二)理顺停车管理体制。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市政府统揽全局,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将停车场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范畴,组织协调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委会、业委会等开展停车自治工作。二是细化管理职责,明确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三是强化联动管理,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打通停车场管理中的信息壁垒、提高部门监管合力。(第四、五、三十八、四十三条)
(三)优化停车供给结构。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明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设临时停车场。倡导利用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依据法规,明确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范围内以及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要求。三是利用地下空间。支持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停车场。四是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授权市、县(区)政府给予建设资金奖补。(第七、八、十、十三至十七、十九条)
(四)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一是对获取经营权以及停车收费标准、减免情形等作出规定。二是对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运营服务、车主停车行为作出相应规范要求。三是规定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共、专用、临时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具体程序手续。四是结合立法调研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僵尸车”、非充电占用充电位等问题作出规定,回应社会关切。(第二十四至二十七、三十、三十一至三十七条)
(五)提升停车治理智能化水平。一是以构建“全市一张图”为目标,市城管局牵头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推动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升级。二是要求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将数据信息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三是支持各类停车场开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或改造,发展预约停车、泊位查询、在线支付等智能化、便民化服务。(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
(六)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一是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停车场建设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片区停车改善方案。二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景区景点及活动场所周边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或临时扩充路内停车位。三是交通客运场站、医院、中小学校等区域,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设置临停快走泊位。四是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其周边道路具备临时停车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置路内停车位。五是推进错时共享停车。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场,通过协议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予以免备案管理。(第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一、四十二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行业自律、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